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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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彭洹盛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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