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鴻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7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03年度審易字第1268號),判決如下:
主文廖鴻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6時間欄「下午2時36分」補充為「下午2時27分及36分」、編號12時間欄「凌晨1時53分」更正為「凌晨1時58分」、編號14至19發出地點欄「新北市○○區○○路0號5樓」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編號20發出地點欄「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號5樓」、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補充及更正為「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第4至6行「恫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王 淑珍 及其母、女之生命、身體、自由等話語恐嚇 王淑珍 ,致王淑珍心生畏懼」補充及更正為「恫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王淑珍及其母等親友之生命、身體之話語恐嚇王淑珍,使王淑珍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廖鴻誌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鴻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件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告訴人王淑珍,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尊重他人,竟率爾以簡訊、電子郵件、一般郵件及電話等各種通訊方式,多次以言詞恫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應受相當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簽立切結書承諾不再騷擾或恐嚇告訴人及其家人,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之意(見卷附民國103年6月19日審判筆錄、切結書影本),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僅因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矧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奕瑋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758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758號被告廖鴻誌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鴻誌因不滿王淑珍與他人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寄送簡訊、電子郵件、郵件或打電話至王淑珍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之方式,恫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王淑珍及其母、女之生命、身體、自由等話語恐嚇王淑珍,致王淑珍心生畏懼,遂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王淑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廖鴻誌於警詢及│訊據被告廖鴻誌矢口否認有何│││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恐嚇犯行,辯稱:簡訊及電子││││郵件確實是伊所寄,但只是發││││洩情緒,簡訊內容提到1支才││││28萬元是指勞力士手錶,並沒││││有打電話恐嚇告訴人王淑珍等││││語。│├──┼─────────┼─────────────┤│2│告訴人王淑珍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3│告訴人提出之簡訊、│全部犯罪事實。│││電子郵件列印資料、││││郵件信封暨內附情殺││││新聞剪報影本、電話││││來電紀錄、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1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之行為使告訴人及其家人心生畏懼,不敢出門,惟恐出門即遭不測,尚涉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同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乙節,惟查,被告除以簡訊、郵件、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恐嚇告訴人外,並未以強暴、私行拘禁或相類似之方法限制告訴人及其家人行動自由,且被告恐嚇之內容,並未有恫嚇告訴人或其家人不可出門,否則將有不測之內容,僅是恫嚇告訴人不要再與他人交往,否則將對之不利等語,此有相關簡訊、郵件、電子郵件列印資料、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主要目的係阻止告訴人與他人交往,並未有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出入權利或剝奪告訴人及其家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要難因告訴人及其家人受恐嚇後,因主觀上害怕而不敢出門,即遽認被告涉犯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是被告之所為顯與該等犯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無成該等罪責之餘地。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之恐嚇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檢察官陳國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蔡福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表:被告恐嚇行為一覽表┌──┬───────┬─────────┬──┬──────────────┐│編號│時間│發出地點│方式│恐嚇內容│├──┼───────┼─────────┼──┼──────────────┤│1│102年9月23日晚││簡訊│那段期間甚至還曾想用硫酸(強│││上7時41分│││度較輕)從妳的脖子以下潑下│││││││├──┼───────┼─────────┼──┼──────────────┤│2│102年9月30日凌││簡訊│只要想到有哪個男人敢把他的~│││晨2時21分│││~~插進妳的~~。我真的會抓││││││狂!說不定會殺了他│├──┼───────┼─────────┼──┼──────────────┤│3│102年9月30日早││簡訊│淑珍,告訴妳學長!別再好管閒│││上8時24分│││事了!惹出人命可不是好玩的!│├──┼───────┼─────────┼──┼──────────────┤│4│102年9月30日早││簡訊│淑珍,昨天聯合報"情殺再自殺│││上8時34分│││、1死2重傷"的社會版新聞妳應││││││該要看一下!│├──┼───────┼─────────┼──┼──────────────┤│5│102年9月30日早││簡訊│淑珍,我9/28拿到了!很便宜!│││上8時52分│││一支才28萬而已!│├──┼───────┼─────────┼──┼──────────────┤│6│102年9月30日下││簡訊│這次可不是情緒發洩哦!…若是│││午2時36分│││不聞不問,不理不睬,不做回應││││││,後果妳將承受不起!│├──┼───────┼─────────┼──┼──────────────┤│7│102年9月30日下││簡訊│第一個付出代價的就是妳學長!│││午3時40分││││├──┼───────┼─────────┼──┼──────────────┤│8│102年10月7日晚││簡訊│有時會想:乾脆玉石俱焚!3人│││上11時21分│││一起共赴黃泉!一了百了!│├──┼───────┼─────────┼──┼──────────────┤│9│102年10月8日中││簡訊│對妳媽媽、妳學長、還有那個英│││午12時45分│││國人。我是永遠不會原諒他的!││││││他們這種作為一定會得到報應的││││││!│├──┼───────┼─────────┼──┼──────────────┤│10│102年10月10日││簡訊│勸勸妳媽媽!管好他的嘴巴!別│││下午5時22分│││再惹禍上身了!│├──┼───────┼─────────┼──┼──────────────┤│11│102年10月24日││簡訊│我一輩子都不會善罷甘休!我這│││凌晨1時38分│││輩子將跟妳沒完沒了!玉石俱焚││││││為止!│├──┼───────┼─────────┼──┼──────────────┤│12│102年10月24日││簡訊│請好好保護妳跟妳的家人的生命│││凌晨1時53分│││吧!│├──┼───────┼─────────┼──┼──────────────┤│13│102年10月25日││簡訊│不要拿全家人的生命開玩笑!│││早上7時50分││││├──┼───────┼─────────┼──┼──────────────┤│14│102年12月2日下││電子│個性不改!胡亂搞的話!等引來│││午5時53分││郵件│殺身之禍!到那時就將會後悔莫││││││及的!│├──┼───────┼─────────┼──┼──────────────┤│15│102年12月10日││電子│請相信人性本善!但為常見善良│││上午3時37分││郵件│的人,竟會大開殺界!錯殺無辜││││││!理由無他!只是被激怒而一時││││││失去理智而已!不值得!懂嗎?││││││!改改妳那任性妄為的個性!以││││││免惹來殺身之禍!慎思!慎思!│├──┼───────┼─────────┼──┼──────────────┤│16│102年12月10日││電子│10月讓妳幸運的逃過鬼門關!但│││上午4時4分││郵件│若是不懂得感恩的話!幸運之神││││││不會永遠跟身邊的!請好好珍惜││││││妳寶貴的生命吧!│├──┼───────┼─────────┼──┼──────────────┤│17│102年12月10日││電子│生命才是最珍貴的!命沒了!其│││上午4時17分││郵件│他任何事物也就毫無意義了!請││││││不要不斷的向死神兆釁!│├──┼───────┼─────────┼──┼──────────────┤│18│102年12月10日││電子│妳太貪得無厭了!妳將會因貪婪│││上午4時32分││郵件│而喪命!│├──┼───────┼─────────┼──┼──────────────┤│19│102年12月10日││電子│妳是真的在玩命哦!│││上午11時27分││郵件││├──┼───────┼─────────┼──┼──────────────┤│20│102年10月23日││郵件│信件內附「情殺再自殺1死2重傷││││││」之新聞剪報1紙│├──┼───────┼─────────┼──┼──────────────┤│21│102年10月1日│不詳│電話│這不是私人的事,這是有關你生││││││命的事…我24小時都有在跟蹤你││││││耶…我待會就到你家,你這個不││││││要命的女人…你現在跟他在哪裡││││││我知道。你晚上不回家試看看。││││││我敢跟他上床看看…我待會就拿││││││槍到你們家去了我跟你講,一個││││││不留。不信你看看,那才28萬而││││││已,我已經全部豁出去了,一個││││││都不留,我跟你講,警察巡邏有││││││什麼屁用。連你們現在在哪裡我││││││都知道,你以為我不知道啊,你││││││早上在飯店我都有看到,要不要││││││我告訴你哪一間飯店…你真的跟││││││老天借膽哦…你真的是跟老天借││││││膽哦…你敢掛看看,你掛了我馬││││││上就到你家去了。│├──┼───────┼─────────┼──┼──────────────┤│22│102年10月1日│不詳│電話│為什麼要把自己推向懸崖呢…好│││││留言│好的過你平安的日子好不好…留││││││你個去死啦…你有這麼缺男人嗎││││││?沒有男人你真的會死嗎?還是││││││生命比較重要…│├──┼───────┼─────────┼──┼──────────────┤│23│102年10月1日│不詳│電話│全家都去死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