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35號聲請人矽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俊斌 代理人 沈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瑞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汀州分行,面額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票據號碼AF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金瑞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汀州分行、面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票據號碼A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