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靜毅
周宏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彥 (SIDDONSERIKKRISTIANJAMES)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遷讓交還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一、二樓及地下一樓房屋之日止,按月清償債權人新臺幣ꆼ拾壹萬伍仟元,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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