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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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04號聲請人 鄧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 洪善化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102年2月18日│21,050元│C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