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2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桂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桂蘭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桂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其自民國87年間被通緝迄今,非自行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9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本案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惟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