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田堯、丙○○、甲○○前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11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壹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丁○○○等人供述明確,足認上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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