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平文選任辯護人曾丁壽律師被告宋一正
卜台順 鄭玉龍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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