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677號聲明人 郭相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郭祿全 之父母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郭祿全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郭好蓮郭進順郭乙德郭進聰郭錦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或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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