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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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
原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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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
原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