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