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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