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在臺南成功大學宿舍
接獲詐騙電話,受指示在臺南成功大學附近之提款機操作,
匯款100,000元至相對人帳戶,嗣後因銀行攔截20,000餘元
,聲請人仍損失79,714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相對人
給付79,714元等語。經查,相對人戶籍在起訴前已遷入新竹
縣○○鎮○○里○鄰○○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述之侵權行為地非本院轄區,是
本院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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