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