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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