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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