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

聲請人 林珮如春秋線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春秋線上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春秋線上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94號乙案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清算申報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影本,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

  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

  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春秋線上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為證。惟查,春秋線上有限公司截至114年7月15日尚未辦理清算申報及清算尚未經稅務機關核定,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114年7月15日北區國稅竹東營字第1142568856號函附卷可參。是以春秋線上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其稅務尚未了結,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春秋線上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完結現務後,方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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