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01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坡居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為查明主張有無理由,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及地下停車場使用規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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