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穎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穎隆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穎隆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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