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賴廖素玉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廖文璋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之訴訟繫屬中,具狀對原告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067元,經被告簽認在案,有當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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