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肇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肇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黃肇煬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