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為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