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琦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4
77、5646、5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琦被訴收受贓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琦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收受贓物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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