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 陳忠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宛如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