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