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TVT-TINASERVICEPLA
CE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江婉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友人才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萌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志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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