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69號聲請人敬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9號相對人甲○○
樓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24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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