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聲請人 楊晏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司法院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之研審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協商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573,279元(含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為576,763元),業據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07頁、第117頁、第133頁),未逾1,200萬元,於法相合。
㈡聲請人曾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
銀行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該行提出以分180期、年利率4%、每期月付2,200元之還款方案,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永豐商業銀行民事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第117頁),是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㈢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之投資,有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87頁至第195頁)。另聲請人無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考(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83頁)。
㈣聲請人於110年5月6日至110年8月20日在全聯實業有限公司任
職,期間實領薪資為16,931元、24,782元、22,909元、9,024元,有該公司110年10月18日(110)全聯管字第1102353號函暨所附薪資清冊可參(見本院卷第157頁至第161頁),自110年12月17日起任職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本薪25,250元、全勤獎金1,000元,於111年1月、2月每月實領薪資為31,955元、26,298元,有薪資條可稽(見本院卷第215頁),足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目前平均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應為26,250元。
㈤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11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800元,則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960元,應為可採。
㈥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目前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為26,25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960元後,尚餘7,290元(計算式:26,250元-18,960元),又聲請人目前年齡49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16年之職業生涯可期,對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所提分180期、年利率4%、每月清償2,200元之協商方案,顯有分期清償債務之能力,且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支出之餘額清償上述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僅需80個月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576,763元÷7,290元),堪認聲請人客觀上未處於欠缺清償能力之經濟狀態,不能排除未來有逐期清償債務之可能,難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與消債條例第3條等要件不符,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10日命聲請人到庭陳述在案。是本件更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