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原告 連文江 被告 陳沅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14頁)可稽。原告至遲應於107年10月27日前補正上開事項,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7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