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歐名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才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