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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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妍芳 即 林筱蒨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周OO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 周宛縈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周OO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單據。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其他生活必要支出(衣、育、樂)及交通費之繳費單據,並說明通勤之目的地。
四、請提出聲請人近6個月內之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