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 徐春蘭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