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鍾木杞 原告 鍾劉桂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宏政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2筆土地面積各自乘以其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並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將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金額,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990,0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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