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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