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新光物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
張光賓 被告 洪榮讀
張正杰 李世禎 上列被告洪榮讀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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