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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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劉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劉智豪於94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整,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宅
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㈢、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521,739元整,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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