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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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機車一輛,車齡5年,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另債務人雖曾投保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與國泰人壽保單,但產物保險部分險種無解約金,國泰人壽保險則已失效,以上有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保險同業公會查詢清單等在卷足稽。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