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6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