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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