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