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東源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102年7月間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102年8月12日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就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9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6年12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2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