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謝奇甫 被告 育伸 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 林育龍 代理人被告 劉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育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育伸公 司)、林育龍及劉玉香(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育伸公司邀同林育龍、劉玉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紙交與伊收執。
詎育伸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又林育龍、劉玉香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4份、放款借據(額度專用)4份、最高限額保證書1份、約定書3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繳款紀錄查詢4份(見院卷第7至15頁、第29、31至34頁)等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約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備考│├──┼──────┼──────┼─────┼──────┼─────────┼───┤│1│新台幣│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2,60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3.65%│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2│新台幣│107年9月29日│週年利率│107年10月30│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400,000元│起至清償日止│3.65%│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3│新台幣│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392,088元│起至清償日止│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4│新台幣│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176,295元│起至清償日止│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未遵期│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清償日││││├──┼───┼─────┼────┼───┼─────────┼───────┼────────┤│1│育伸公│林育龍│260萬元│107.8│106年6月21日至107│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劉玉香││.29│年6月21日止。自撥│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利息按月繳│利率加年息2.5│10%,逾期清償在│││││││付,本金到期一次償│%計付利息。(│6個月以上,其超│││││││還。如未依約清償,│107.8.29之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為1.15%)│左列利率20%計算│││││││期。│││├──┼───┼─────┼────┼───┼─────────┼───────┼────────┤│2│育伸公│林育龍│140萬元│107.9│106年6月21日至107│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劉玉香││.29│年6月21日止。自撥│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利息按月繳│利率加年息2.5│10%,逾期清償在│││││││付,本金到期一次償│%計付利息。(│6個月以上,其超│││││││還。如未依約清償,│107.9.29之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為1.15%)│左列利率20%計算│││││││期。│││├──┼───┼─────┼────┼───┼─────────┼───────┼────────┤│3│育伸公│林育龍│50萬元│107.8│106年6月29日至111│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劉玉香││.29│年6月29日止。自撥│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期限分5年│利率加年息2.85│10%,逾期清償在│││││││,第1年起依年金法│%計付利息。(│6個月以上,其超│││││││按月攤還本息。如未│107.8.29之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依約清償,全部借款│為1.15%)│左列利率20%計算│││││││視為立即到期。│││├──┼───┼─────┼────┼───┼─────────┼───────┼────────┤│4│育伸公│林育龍│150萬元│107.8│106年6月29日至111│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司│劉玉香││.29│年6月29日止。自撥│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款日起,期限分5年│利率加年息2.85│10%,逾期清償在│││││││,第1年起依年金法│%計付利息。(│6個月以上,其超│││││││按月攤還本息。如未│107.8.29之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依約清償,全部借款│為1.15%)│左列利率20%計算│││││││視為立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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