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蕭貴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貴中於民國92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8月29日起至96年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月24日止累計354,949元未給付,其中122,667元為本金;232,28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貴中於93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月24日止累計400,389元未給付,(其中104,
360元為本金,296,02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蕭貴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1月24日止累計261,98
9元未給付,其中70,407元為消費款;191,58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22,667元│蕭貴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月25日起│││├──┼─────┼─────┼──────┼─────┼──────┤│003│70,407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蕭貴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04,360元││1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