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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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60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告 李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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