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5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治 、 林陳阿招 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文治積欠聲請人房貸本金145,542元及其利息等,經查得其父 林献堂 過逝時所遺留之不動產相對人林文治並未拋棄繼承,卻與相對人林陳阿招就上開遺產為分割協議,由相對人 陳林阿招 繼承。顯然相對人林文治所為係不利已之分割協議,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將相對人林陳阿招繼承之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林陳阿招及林文治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