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聲請人 吳賴雲 (即 姜苑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