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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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025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2法庭行調查程序,且依職權傳訊被告(同時通知被告之母 林孝珍 或親友得偕同到庭)、通知告訴人 龔秀桃 到庭(得由親友陪同),暨於同日上午11時前往調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