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053號債權人 李松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林秀華 (即被繼承人 陳國惠 之遺囑執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改列陳國惠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因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繼承人就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並不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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