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 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訴訟代理人楊志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頂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承攬坐落高雄縣○○鎮○○段
429、431、432地號土地之整地、路面鋪設、排水溝、招待所、廁所等工程(即香菇寮工程),原告已給付新台幣(下同)9,562,788元之工程款,惟嗣後發現上開工程有重大瑕疵,致其受有約6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492條、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辯稱其並未向原告承攬上開工程,而係向訴外人蜜鉢蘭若寺承攬,且蜜鉢蘭若寺尚有工程尾款未給付,業據其對之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在案(本院96年度建字第19號),惟該案被告密蘭若寺以伊非香菇寮工程之定作人,拒絕給付工程款等語置辯,足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建字第1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