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優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周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李怡諄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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