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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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許志鈺

被告 宜永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志鈺對被告宜永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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