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陳玉梅

被告 何德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6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220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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