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 林玲玲 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0五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林海祥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